大體而言,公證結婚的程序與飯店行禮相似,但在經費及時間上可節省不少,雖不若飯店行禮般熱鬧,但別有一番莊嚴、神聖感。

辦理公證結婚的方式很輕便,首先需提前數日到各地法院公證處登記,除了平常日之外,星期例假日亦受理。公證前須先至服務台購買結婚聲請書一份、結婚公證書四份、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如不需要者則免)、證書封套等。

其中的聲請書填好後即交由登記處登記;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則均由公證處打字,申請人不須自行填寫。

登記時須攜帶:

一、結婚人雙方國民身份證及印章

二、證人兩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證人身份證及印章於登記時未能攜帶,得於結婚當日補辦)

三、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請攜帶其身份證及印章

注意事項包括:

一、結婚人為外籍或國外華僑,請攜帶護照或僑居地居留證件及未婚身份證明書。

二、我國軍人結婚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正本以憑核對,並準備複印本一份交公證處存查。

三、申誰登記得由一人攜帶有關證件前來辦理,如本人不能親自前來,並得委託他人代辦,但結婚時證人均應到場。

四、由公證處登記人開出線費單,交請求人向收費處繳公證費90元,此外無任何費用。

五、公證結婚時間由申請人指定,星期六下午、星期日、例假日,均照常公證,如果所申請之日期結婚人數過多,則改在規定的時間自由選定。

六、登記手續辦妥後,於約定結婚時間三十分鐘以前到達舉行儀式,新郎、新娘應服裝整齊,不可穿牛仔褲。公證處備有新郎領帶領結、新娘禮服、面紗花球、手套、胸花、名條等,免費供新人借用。

七、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兩份及繕本一份供申請戶籍婚姻登記用。

其實,無論選擇何種形式來公開許下一生的盟約,最重要的還在於雙方能不能在接下來的漫長歲月中互相體諒、互相尊重,所以隆重不一定就表示比較認真,簡單也有簡單的好處,畢竟,真心就是最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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