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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結婚證書。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2.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外國人憑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
  3.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如欲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得書面約定憑辦,冠姓後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 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譯本後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委託書亦應認證。
  5.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另應經我國外交部覆驗),但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文件,無庸提具單身證明。
  6.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如委託代辦,委託書亦應驗證。
  7.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
  8.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經同意登記後,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9. 結婚當事人應各備一年內二吋半身近照(黑白或彩色)二張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10. 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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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dy6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